执业理念
“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
立足实务处理各类建设工程领域争议,兼顾企业用工风险处置,依托扎实的理论储备与大量办案积累,为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以及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务实可行的法律方案,收获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律师简介
陈瑞俊律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2008 年 5 月正式开启律师执业工作,拥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同时担任本所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身兼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瑞俊律师曾担任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同时承担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相关工作。服务以及正在服务的客户群体包含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云能投(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专业方向上,陈瑞俊律师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同时处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相关业务,经手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他搭建起一套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兼顾风险前置防控与事后纠纷化解,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其研究方向覆盖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多个板块,公开发表《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 “裁审” 关系研究》等专业论文。
一、基本信息
姓名:陈瑞俊
执业机构: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机构职务: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执业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执业起始时间:2008 年 5 月
二、专业背景与社会职务
1. 教育背景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 社会职务
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
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三、核心业务领域与专长
陈瑞俊律师业务分为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公司相关法律业务三大板块,能够处理多领域交叉的复杂案件。
1. 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含工程款追索、工程质量争议、质保责任认定、结算争议、管辖权异议处理、财产保全,处理联合体投标、总承包、分包模式下的各类纠纷,为工程项目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争议。
2. 劳动人事法律服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企业劳动法相关培训,处理劳动关系确认、未签劳动合同争议、工伤相关纠纷。
3. 公司相关法律业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公司内部结构治理,股权相关争议处理。
四、核心优势与执业特色
工程与劳动双向办案视角,建筑行业案件中,建设工程款项纠纷往往和农民工用工、劳动争议交织,陈瑞俊律师同时熟悉建设工程规则与劳动法律规范,可以一体化处理案件当中的多重法律关系。重视证据梳理,对于结算单据、质保通知、施工资料、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进行细致甄别,区分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厘清合同相对性、质保义务、损失抵扣的适用边界。
兼顾非诉风险防控与诉讼争议解决,一方面代理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另一方面也会为建筑企业、各类公司搭建风险防控方案,提前规避合同签订、项目施工、人员用工环节当中潜在法律风险。
五、精选代表性实战案例
下述案例全部完成处理,隐去企业与个人隐私信息。
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案例一:光伏电站总承包项目工程款追索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绿色能源科技公司、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某工程技术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光伏扶贫总承包项目投标。2018 年 6 月 20 日,能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电力建设公司签订两份光伏电站施工合同,对应 4.7MW 二标段、5.2MW 四标段项目,工程固定总价合计 9069173 元,项目地点位于山西五台。合同对付款节点、质保期、农民工工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电力建设公司完成全部施工,2018 年 11 月工程经过多方验收合格完成交付,2019 年 3 月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单,结算总价维持合同固定总价,结算阶段发包方没有提出扣款、质量、欠薪相关异议。
后续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多次催要未果,2020 年 10 月向山西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裁定;原告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对应资产。一审审理阶段,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实际施工主体为第三方,同时提出多项扣款,包含审核报告核减金额、税差、代付农民工工资、维修整改费用、项目经理不到位违约金,并且拒绝承担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对被告全部扣款主张不予支持,但将工程欠款错误认定为垫资款,驳回利息诉求。双方均提起上诉。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性、质保维修义务、工程款利息、本诉中主张损失抵扣
案件结果:二审围绕款项性质、质保扣款成立条件、证据效力、利息计算规则展开审理,厘清工程欠款与垫资款的区分标准,明确发包人想要抵扣维修费、代付工资等损失,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在本诉当中处理;质保期内发包人没有履行书面维修通知义务,质保期满之后单方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无权抵扣工程款。对工程款利息相关争议依法予以处理,维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精选案例
案例二:劳务公司向项目负责人追偿损失商事仲裁案
案情简介: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承接市政管网及道路改造劳务项目,授权董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处理项目日常事务,董某另行雇佣赵某担任现场管理人。赵某未经许可将劳务工程再次对外分包,由此造成劳务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劳务费、诉讼费、执行费合计 1320956.3 元,该笔款项已经被法院强制扣划。2023 年 12 月 1 日,劳务分包公司和董某、赵某签订协议书,确认二人履职不当造成前述损失,约定二人全额赔偿损失,付款按照 LPR 的 1.5 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全部由二人承担,争议交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处理。协议到期之后二人没有履行赔付义务,劳务公司提起仲裁,两名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庭审。
关键词:赔偿协议效力、LPR1.5 倍利息、维权费用承担、缺席仲裁
案件结果:仲裁庭认定协议书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法院生效判决、扣划凭证确认损失真实发生,裁决两名被申请人赔付全部损失本金,承担约定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例三:建筑工地劳动者工伤、工资纠纷劳动仲裁案
案情简介:刘某作为水电工,2025 年 3 月 6 日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派驻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展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25 年 7 月 14 日刘某在工地作业摔伤,造成骨折,用工主体没有处理工伤相关事宜,同时拖欠劳动报酬。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为某工程公司,授权分支机构运营项目,项目劳务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制度。用人单位抗辩刘某属于第三人个人雇佣,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刘某主张和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总包单位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关键词:建筑行业劳动关系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仲裁委结合考勤、工资流水、项目用工花名册等证据,确认劳动者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分包单位支付对应时段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工资差额,总承包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对拖欠工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倍工资属于用工单位自身责任,总承包方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六、办案心得总结
建设工程案件当中,竣工结算文件具备重要效力,发包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审核报告,不能约束承包方。工程质保扣款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先行通知承包人开展维修,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维修发生在质保期满之后,结算阶段也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
在诉讼程序层面,发包人主张维修费、代付工资、财产损失想要抵扣工程款,属于独立的请求,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在本诉当中一并处理,需要另行主张权利。对于证人证言、单位出具证明类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否则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认定,工资发放流水、项目考勤记录、用工实名登记信息,都是重要判断依据,工资专户代发制度不会改变实际用工主体。各方签署的赔偿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签约各方具备约束力。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照约定主张。
石家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陈瑞俊律师的是 1333138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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